暨第十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草案)
一、上海商学院第九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有表决权。
二、大会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在每一项议案的表决中,每位代表对"赞成"、"反对"、"弃权"的三项
表决意见,应当而且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三、大会每次表决均按"赞成"、"反对"、"弃权"三类统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由大会工作人员统计,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大会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并以获得全体正式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为通过。
五、大会表决时,代表不能随意走动。
六、本办法经上海商学院第九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届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